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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锋龙股份锋龙股份(SZ:002931)2025-10-13 16:15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14]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5]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6] 特殊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0] -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17] 担保管理措施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8]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责任人及财务部要审查合同内容[20]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经营恶化时董事会应采取措施[22] - 公司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汇报借款情况,财务部专人监控[22] - 被担保债务到期,财务部督促还款,未履行义务时公司采取补救措施[23] - 被担保人不能及时还款,公司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办法上报董事会[23]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大于公司担保数额[23] 信息披露要求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7] 责任承担 - 董事等人员违规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