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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301662)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宏工科技宏工科技(SZ:301662)2025-10-13 18:31

利润分配 - 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5]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6] - 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7] 现金分红 - 单一年度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2]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2]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2] 特殊情况与调整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可调整现金分红比例[23]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21][22] 其他规定 -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5] - 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并报批准[2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