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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30166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宏工科技宏工科技(SZ:301662)2025-10-13 18:3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3]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11]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等情形,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超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3]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每十二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年度报告披露[27]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股东会审议通过[27] 资金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对半年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董事会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30] 其他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 募投项目按董事会承诺进度实施,各环节按制度审批[20]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