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3]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6] - 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等相关工作经验[10] - 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得担任[10] - 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10]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候选人[12] - 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6年[16] 补选与解除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5][16]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职务[15] 专门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提议可开临时会议[19][20] - 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除外[20] -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20]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1] 履职相关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6] - 特定事项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6]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8] 公司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0] - 保证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0]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0]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有阻碍可报告监管机构[31] - 特定情形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1]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公司承担[31]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2]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3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34]
宝光股份(600379) - 宝光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