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688401) - 路维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10] - 原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2]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该项目可行性等[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该募投项目[14]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6]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应在6个月内实施[16]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项目变更与计划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8]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