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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688401) - 路维光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路维光电路维光电(SH:688401)2025-10-13 19:46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等为关联人[7]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9]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为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10] 交易计算与豁免 - 同一关联人交易、不同关联人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10]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品种等9种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1] 审议程序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12]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12] -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交易可免披露和履行程序[12] 表决回避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13]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14] 董事会会议要求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5] 违规处理 - 公司有权撤销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合同、交易或安排[15] - 因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披露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要求赔偿[15] 披露相关 - 董事书面通知董事会声明利益关系视为做了披露[16] - 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18] - 公司应及时披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8]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8] 实施与变更 - 需批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和高管根据决定组织实施[18] - 关联交易协议变更或终止需原批准机构批准[18]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