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7]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用于主营业务[12] - 募集资金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2]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披露[14]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3]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闲置资金处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用于主营业务,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18][19]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使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1] - 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2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变更后原则投资主营业务[22][26][27] - 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8] - 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29]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监督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6]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2] -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1] - 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31]
精工科技(00200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