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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00200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精工科技精工科技(SZ:002006)2025-10-14 17:31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