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30042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可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7][1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资金用途变更与项目管理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存放专户,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监督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其他规定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5]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