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2]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特殊担保审议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信息披露与追偿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4] -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4]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5] 担保管理 - 被担保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9] - 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其下属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22] - 公司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逐项表决[28] - 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29] - 公司财务部门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等工作[24]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按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4] - 公司财务部门应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28]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4]
联合水务(603291)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