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0] 对外投资 - 对外投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项标准[23] - 对外投资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七项标准[24][25] - 交易标的为股权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提供审计报告,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截止日距使用日不超6个月,评估报告基准日距使用日不超1年[27]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占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24] 委托理财与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30]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37]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37] 其他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的公司[4]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4] - 财务部门要对接受资助对象做风险调查和收益风险分析[37] - 审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的分析内容[37] -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经办资助手续并签署协议[37] - 财务部门负责被资助对象日后跟踪监督工作[38] - 审计部对资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8]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40]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2] - 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24][27]
华特气体(688268) -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