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600180) - 瑞茂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瑞茂通瑞茂通(SH:600180)2025-10-14 19:02

股东会审议与授权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4]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5] 股东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0]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通知与登记相关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会议变更与投票时间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做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投票权征集与特殊事项决议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3] 选举制度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会议召开地点与出席要求 - 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地点,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采用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15]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16] 表决相关 - 股东会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表决,除累积投票制外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21][24]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应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47] 会议结束与实施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6] -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具体方案[27] 决议撤销与公告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7]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股总数及占比等信息[27]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7] 会议记录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相关内容[30] - 会议记录相关人员应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规则解释与修改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本规则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批准后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