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600180) - 瑞茂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审议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担保[2] - 可为业务互保等四类单位提供担保[4] - 被担保方应具独立法人资格等条件[5] 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8]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特别决议[8] 信息披露与追偿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1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7]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7] 风险控制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应控制风险并追偿[17] - 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公司在其放弃权利范围内拒绝担责[17]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责任[17] - 未约定保证存续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18] 其他规定 - 对外担保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协助办理[15] - 公司收购和对外投资时需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18]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20][21] - 相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受经济、行政处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