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审批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会[5]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为特定关联人不得提供财务资助,为其他关联人提供需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7] 财务资助限制 - 为特定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8]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9] - 特定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0] -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后12个月内有资金使用限制[8] 职责分工 - 合规风控部负责被资助企业风险调查[10] - 财务部门办理资助手续并负责日后跟踪监督[11]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3]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说明原因、公司利益未受损理由及是否要求其他股东提供担保[14]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多方面情况,披露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等[14] - 独立董事需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等发表独立意见[1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等发表独立意见[14] - 公司应披露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14] - 被资助对象未及时还款等情形出现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补救措施[14]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6]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适用本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提供[18][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19] - 本制度生效后,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相应废止[19]
西子洁能(00253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10-14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