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00268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 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