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2][26] 资金存放管理 - 超募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7]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支付买境外产品设备等费用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5]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5]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6][17]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5] 公告要求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多项内容[1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公告多项内容[17] 项目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8] 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4] 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鉴证结论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上述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等,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7] 办法说明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29]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金河生物(00268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