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航运(00052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凤凰航运凤凰航运(SZ:000520)2025-10-14 20:4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其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3]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超总额30%[13] - 公司承诺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3]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6]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8]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8]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检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鉴证报告结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