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航运(000520)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审批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5]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5] 审批流程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9] 担保管理 -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14]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6]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需遵守本办法[16] 责任追究 - 全体董事需按规定审核对外担保事项,对违规或失当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8]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管擅自越权签署合同或怠职致损,公司将追究责任[18] 其他规定 - “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等不含本数[20] - 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0] - 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后者规定执行[21] - 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管理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