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航运(00052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2]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4] - 最近36个月内不能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等[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候选人[9]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0]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10]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不符合条件应辞职否则董事会解除职务[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60日内补选[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4]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1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等保存至少10年[2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关联交易等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披露财务报告等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18]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8]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董事会对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理由披露[20][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 指定部门人员协助履职[27]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27] - 会议通知资料按时提供保存至少十年[27]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开会[28]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向监管报告[29] 其他规定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费用[40]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41] - 给予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年报披露[42]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