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1]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3]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4] 业绩预告与更正 - 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5] - 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7][18]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更正[21]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4]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25] -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26]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4] - 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变化及影响[28]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重大事故相关信息[29][30] - 公司应充分披露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因素及行业、经营性信息[30]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30]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等应符合规定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1][33] 披露流程与责任 - 定期报告需经相关人员编制、审议、审核后披露[36] - 重大信息需按制度报告、流转、审核、披露[37][38] -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需经申请、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40]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4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文件按时披露[46] 保密与资料保存 - 公司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54] -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55]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58] - 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59] - 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对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保存期不少于十年[60] - 证券部保管相关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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