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该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6]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13] 项目延期与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节余资金披露与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低于500万或募集资金净额5%,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9] 超募与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项目主体与地点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董事会决议即可[25] 核查与报告披露 - 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9]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等十项[29][32]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9] 其他规定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9]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1] - 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本办法可给予惩戒[31]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3]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34]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35]
景津装备(603279) -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