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00081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