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8] 担保评估与意见 -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对外担保风险[8] -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应发表独立意见[8] 合同订立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12] 部门职责 - 对外担保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证券及法务部门协助办理[15] - 法务部门协同财务和证券部门做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评估,起草或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和追偿事宜[17][18] - 证券部门负责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准备工作,协同调查和跟踪被担保单位,披露担保信息[19] 担保管理 - 各部门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定期核对,发现异常合同及时报告[19] - 财务部门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财务和偿债能力,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20] 追偿程序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等情况,公司及时了解并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9]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20][21]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1]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22]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担保在指定报刊披露,含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2] - 被担保人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及时披露[22]
华鼎股份(601113) -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