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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悦(603708) -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家家悦家家悦(SH:603708)2025-10-15 19:02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需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7] 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资金管理与使用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开展[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公告[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可免审议[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议[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24]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用途变更与责任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相关内容[22] - 擅自改变用途等致公司受损,相关责任人应受处分或担责[3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制度规定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