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弘宇股份弘宇股份(SZ:002890)2025-10-15 19:32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监管协议与备案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6] 募投项目调整 -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披露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 - 改变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2] - 出现特定情形,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2] - 决定终止原项目,应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13] - 拟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符合相应条件;低于10%,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资金使用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2] 超募资金使用 -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按进度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需设专户管理[19] 现金管理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需符合条件[17] 募投项目变更原则 - 募投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意见、股东会决议通过[22] 资产购买 - 以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19] 报告要求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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