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15] - 公司应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43] - 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5] - 公司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49] - 公司行使赎回权,应在每年首次满足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49] -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49] 业绩预告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 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业绩大幅变动、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40] - 业绩大幅变动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41] - 通过区间方式业绩预计,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下限20%需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41] - 通过确数方式业绩预计,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需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41] - 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需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41]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27][2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披露[32] 其他披露情形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37]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公司应致歉并说明情况[42]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开始转股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公司应报告披露[48] -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应报告披露[4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需披露[5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52] - 公司每季度结束后需披露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50] - 公司出现重大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50] - 公司变更名称等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51] - 公司财务报告存在差错应按规定及时披露[55] - 公司破产相关情况应及时披露并揭示终止上市风险[55]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流程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监管[4] - 信息披露前需经部门核对、证券办公室制作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公告[62]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董事(经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63]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全体董事负连带责任[65] 其他规定 -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尽职调查,在股东会召开五日前公告报告[46] - 采用集中竞价回购股份,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次日公告,报送材料备案并公告报告书[46] -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三日内公告[47]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35]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35]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董事会定期自查本办法实施情况,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督促改正,不改则向深交所报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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