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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002392)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利尔北京利尔(SZ:002392)2025-10-15 20:17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