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00239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北京利尔北京利尔(SZ:002392)2025-10-15 20:17

控股股东定义 - 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持股比例未超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权利行使规范 - 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4] 声明与承诺 - 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8] 资金与担保规范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强令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5] - 存在占用资金、违规担保时,在问题解决前不得转让股份(转让资金用于清偿的除外)[6] 信息管理 - 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相关信息[10] - 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涵盖重大信息范围等内容[23] 承诺事项担保 - 对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应提供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10] 人员与财务独立 -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特定方式影响人事任免等[10] -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特定方式影响财务独立[11] 控制权转让规范 - 转让控制权前,应归还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并调查拟受让人情况[17] 减持限制 - 在特定情形下(如立案调查未满六个月、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不得减持股份[18][19] - 在特定财务条件下(如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低于年均净利润30%等)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19]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价低于发行价时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19] 股份质押与交易规范 - 持股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 买卖公司股份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22] 公司独立性维护 - 维护公司业务、机构、资产独立[13][14][23] 股东权利保护 - 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并公平进行关联交易[14][15] 未公开信息管理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泄露应督促公司立即公告[24] - 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信息时应做好登记备案并保密[24]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信息[24] 情况告知义务 - 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24] - 共同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书面告知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24] - 通过委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应书面告知相关主要内容[24] - 契约型基金等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25] - 媒体报道或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应主动了解情况并告知公司[25] 信息传播规范 - 不得提供、传播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虚假信息[25] 规范执行 -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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