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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00239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利尔北京利尔(SZ:002392)2025-10-15 20:17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 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包括公司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内部刊物)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