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特定资产除外)[5]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5]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审议公司对外财务资助[5] - 单次或累计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审议对外财务资助[5]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6]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6] 董事选举 - 董事由股东会从代表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21] - 仅选举1名董事时采取直接投票制,候选董事须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票数当选[21] - 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董事[22] 董事会职责 - 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应说明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未来影响[18] -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应作为专项提案提出[18] - 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提案[18] - 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18] - 提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通过;解聘或不再续聘应事先通知并说明原因[18] 股东会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26][28]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26][27][28] 表决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2]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二十年[34]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3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29]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结果[31]
*ST南置(002305)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