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合营或联营企业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12] - 已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在指定报刊披露相关内容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2] 担保管理与风险应对 - 公司应专人保存管理保证合同并关注担保时效期限,发现异常担保合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6] - 公司需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重大事项发生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6] - 担保债务到期,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按时履行则采取补救措施[16]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6] - 债权人转让债权,公司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保证责任[16]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1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强制执行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17] - 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8] - 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8]
金海高科(603311) - 金海高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