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603657) - 春光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SH:603657)2025-10-16 17:3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资金到位一月内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5] - 原则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企业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11] - 置换自筹资金在转入专户六个月内实施,需审议披露[13] 募投项目管理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项目[12] - 出现特定情形,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调整计划需披露[12] 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 用于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16]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董意见,股东会审议[18] - 改变用途特定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董意见,股东会审议[23] - 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24][2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19]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年报或半年报披露[19]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8] - 保荐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9] - 年度结束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随年报披露[29] 报告披露 - 《专项报告》披露资金基本、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29] - 投资进度差异解释原因[29] - 年度审计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披露[29] - 核查报告含存放、使用、专户余额等内容[29]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29] - 鉴证报告认为违规,董事会公告情形、后果及措施[29] 制度相关 - 制度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