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603657) - 春光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 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