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30034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况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3] 董事提名与提案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6]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新董事候选人提案[8]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股东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11] - 投票股东所选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12] -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进行差额选举[13] 董事当选规则 - 得票高且不少于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者当选[15] 选举结果处理 - 当选不足应选人数二分之一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职并组织下一轮选举[15] - 当选超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新一届董事会可再次选举或重启程序[15] - 当选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公司两月内再开股东会选差额董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