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石股份(30115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担保原则与审批 - 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2]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6] 审批额度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7] 特殊担保审批 - 为关联人或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8] 审核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需逐项表决,且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12] -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时,利害关系人应回避表决[12] 担保合同与管理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条款需明确无歧义[13] -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4] -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按季度填报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提供给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14] 监督与责任 - 发现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14] -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应对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情况跟踪监督[14] - 被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并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信息[15]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7]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追究责任[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