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6]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6] 监管协议与使用原则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募集资金应按股东会审议和发行申请承诺使用,原则用于主营业务[9] 项目进展核查与调整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10]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通过、事务所鉴证及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11] -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流动资金[11]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12]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总额30%[1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公司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并披露[12] -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项目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应变更,确需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提交股东会批准[19]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或风险时,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9]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规定,除监管机构处罚外,公司也会对其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规章程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31]
德石股份(301158) -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