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002932)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明德生物明德生物(SZ:002932)2025-10-17 16:46

财务资助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3] - 不得为特定关联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关联参股公司特定情况可资助[6] 审批规定 - 提供财务资助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特定情形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单笔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6] 协议与披露 - 提供财务资助应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等内容[10] - 审批后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11] 检查与追责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检查并出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11]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8] 适用范围 -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