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603822)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5] 重大事项标准 - 重大交易金额达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达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2][13] - 重大行政处罚涉金额10万元以上需报告[13]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4]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项[16] - 获得对当期损益有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影响公司资产等[16] 报告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3] 报告管理部门 -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为日常管理部门[4] 报告流程 -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向董事会等报告并提交核对后的文件资料[5] -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完整上报[5] -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会议决议后应第一时间报告[18] - 签署重大事项相关文件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18] -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应报告相关情况[19] - 重大事项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材料[19]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汇报[19]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