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3]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 募集资金专户数 - 募集资金专户数原则上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6] 决策权力机构 - 公司股东会为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决策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履行授权范围内决策职责[10] 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2]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资金置换时间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4]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披露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5]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变更用途,经董事会审议等[19] 募投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募集资金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核查[26] 年度募集资金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27] 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职责 -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注募集资金情况,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会出具鉴证报告[27] 鉴证报告公告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若有违规还需公告相关情形及措施[27]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9] 制度抵触处理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抵触时按其他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29]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修改亦同[29]
龙净环保(60038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