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10]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10]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需经独董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需经独董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担保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9]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且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金融服务协议 - 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提交审议披露[19] - 金融服务协议应明确协议期限等内容并披露[20] - 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交易定价与信息披露 - 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需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指标说明定价公允性[22][23] - 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应披露年度预计业务情况包括存款限额、利率范围等[23] 风险评估与核查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4] -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需说明资金收支安排及存贷款比例合理性等[25] - 会计师事务所应每年提交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25] - 保荐人等在督导期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情况专项核查[25]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等按出资额等适用相关规定[21][26]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8] -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和股东应回避表决[29][30]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35]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35] - 与关联人发生的8种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36][37]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总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32][33]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33]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34] - 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股权资产,需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财务指标[34]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35]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40]
中航机载(600372) -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