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603071)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物产环能物产环能(SH:603071)2025-10-20 17:15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等[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募投项目变更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6]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6]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8]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等多方面情况[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8] 人员责任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等行为[30]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致使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30] - 对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2] 其他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7]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物产环能(603071)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