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十日内给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反馈意见[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通知[6][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1] 其他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14]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2]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24]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4]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4] 股东会决议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5]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0]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得票较多且所获表决票数超过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30] 决议后续处理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33]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4] 记录与权益 - 会议记录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5]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5] - 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等情形,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37] 规则说明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40]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1]
物产环能(603071)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