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603071)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物产环能物产环能(SH:603071)2025-10-20 17:15

担保审批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4] - 授权董事会对单项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且一年内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事项有决策权[4] 担保限制 - 申请担保人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6] -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保密、保存管理和登记工作[22]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报刊披露相关内容[22] 责任追究 - 董事等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4]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4] - 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应受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4] - 责任人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担责应受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4] - 董事会有权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24] -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