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688571)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定 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晓纯律师、毛一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