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8]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8]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8]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关注[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披露[17]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时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19] 报告审核与确认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9]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董事等确定时间、起草草案、审计审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22] - 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信息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等[23] - 重大事件且不需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由相关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报告等[23] - 控股子公司会议决议及文件需在两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5]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等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发布更正等公告[25] 其他规定 - 公司应按规定在披露文件中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3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0]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35]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8]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2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并允许其陈述意见[31]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37] -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他人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2]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致公司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42]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44]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4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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