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60395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下述任一情形的除外: (一)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