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300232) -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本次合伙人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实施本次合伙人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优秀人才与股东成果共享、 风险共担的机制,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优化薪酬结构,合理配置短、中、长 期激励资源,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 升。 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