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603167) -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渤海轮渡渤海轮渡(SH:603167)2025-10-20 19:46

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检查与论证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9]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1] 项目变更审议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情况[12]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1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超募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存放与使用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需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需在6个月内实施[15]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资金管理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 超募资金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核查与督导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9]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31]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核,公司承担费用[31] -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相关文件[31] -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3]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有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修改本办法[33]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3][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