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20%(含)以内,由总经理审批;20%以上,由董事长审批[10] 项目可行性与节余资金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验证项目可行性[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存放与使用原则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5]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 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原则用于主营业务[9]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生产经营[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公告[17]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计划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8]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超额度使用可能视为擅自改变[19]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1]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4] 违规处理与制度说明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25] - 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8]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8]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28]
银禧科技(30022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