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不含)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置换[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16] 投资审批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或不超1000万,董事长办公会批准[16]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或不超5000万,董事会批准[16]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超5000万,股东会批准[16] 核查与报告 - 公司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内部管理 -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26]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责任追究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7] -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履职失职致损失,追究当事人责任[29] - 公司及其相关主体违反制度致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29] - 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方非法占用募集资金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9] 办法规定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龙溪股份(600592) -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10月修订